中国古代社会的死刑复奏制度是指奏请皇帝批准执行死刑判决的耕度。关于这一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卷一—57,多)

admin2014-02-24  35

问题 中国古代社会的死刑复奏制度是指奏请皇帝批准执行死刑判决的耕度。关于这一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卷一—57,多)

选项 A、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了死刑复奏制度   
B、唐朝的死刑案件在地方实行“三复奏”,在京师实行“五复奏”   
C、明清时期的朝审制度取代了死刑复奏制度   
D、死刑复奏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又体现了皇帝对民众的体恤   

答案A,B,D

解析 死刑复奏制度,是指奏请皇帝批准执行死刑判决的制度。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这一制度,为唐代的死刑三复奏和五复奏打下了基础。这一制度的建立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又体现了皇帝对民众的体恤。所以,选项A、D正确。   
隋朝时期,每个死刑案件要复奏三次,故称三复奏。《隋书?刑法志》载:“开皇十五制:死罪者,三奏而后决。”唐太宗完善了这一制度,规定了“三复奏”和“五复奏”两种,即地方的死刑案件适用“三复奏”,京师的死刑案件适用“五复奏”。司法官员不奏而擅刑者,要受刑事处罚。所以,选项B正确。   
明清时期,凡死刑囚犯应经皇帝“勾决”后,再由刑部发文至罪犯关押场所,当地应在文书到达三天之内执行。也就是说,明清时期仍执行死刑复奏制度。明清时期的朝审制度,是对死刑案件复审的制度,它渊源于汉代秋冬行刑制度。清代朝审是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候案件进行的复审,于每年霜降后10日举行。案件经过朝审复审程序后,分4种情况处理:其一情实,指罪情属实、罪名恰当者,奏请执行死刑;其二缓决,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不大者,可减为流三千里,或发烟瘴极边充军,或再押监候;其三可矜,指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可免于死刑,一般减为徒、流刑罚;其四留养承嗣,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有亲老丁单情形,合乎申请留养条件者,按留养奏请皇帝裁决。其中,“情实”情形须执行死刑的,仍须奏请皇帝批准,故朝审制度与死刑复奏制度并行不悖。所以,选项C错误。本题答案为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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