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某与王某系公媳关系。2001年8月18日,肖某、鲁某晚饭后乘凉时,鲁某告诉肖某,儿媳王某同他人有不正当两性关系,而自己多次想与她发生性关系均遭拒绝,但是“只要是外人,都肯发生性关系”,并唆使肖某与王某发生性关系。肖某遂答应去试试看。鲁某又讲自己到时去“捉

admin2013-03-31  28

问题 鲁某与王某系公媳关系。2001年8月18日,肖某、鲁某晚饭后乘凉时,鲁某告诉肖某,儿媳王某同他人有不正当两性关系,而自己多次想与她发生性关系均遭拒绝,但是“只要是外人,都肯发生性关系”,并唆使肖某与王某发生性关系。肖某遂答应去试试看。鲁某又讲自己到时去“捉奸”,并迫使王某同意与自己发生性关系。当日晚9时许,肖某在王某房间内与其发生性关系后,鲁某随即持手电筒赶至现场“捉奸”,后以发现王某与他人有奸情为由,以将王某拖回娘家相威胁,并采用殴打等手段,强行对被害人实施奸淫。则以下说法中错误的有:(    )

选项 A、鲁某和肖某成立强奸罪的共同犯罪
B、鲁某和肖某都是强奸罪的实行犯
C、鲁某和肖某的行为属于“二人以上轮奸”
D、鲁某成立强奸罪,肖某不成立犯罪

答案2,4,8

解析 首先,构成共同犯罪,要求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方面条件:(1)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2)主观方面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它包括各犯罪人不但认识到自己在实施犯罪行为,而且知道自己不是单独、孤立地实施犯罪,而是在与其他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各犯罪人对于共同犯罪所引起的后果都抱着希望或放任的态度。(3)客观方面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各犯罪人都实施了同一犯罪构成的行为,而且其行为在共同故意的支配下,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相互协调补充,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的整体。共同行为可以表现为各共犯人都直接实施实行行为,也可以表现为各共犯人存在一定分工,有的实施实行行为,有的实施组织、帮助或者教唆行为。就本案而言,肖某与鲁某事前有关于鲁某强奸王某的共同预谋,肖某的先期通奸行为与鲁某的后期强迫王某就范发生性关系,均在二被告人的事前共同预谋范围之内,故鲁某和肖某成立强奸罪的共同犯罪。其次,肖某与王某的通奸行为,是鲁某强奸王某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强奸罪的帮助行为。肖某与王某发生性关系,没有违背王某的意志,因此肖某实施的通奸行为不能被认定为强奸罪的实行行为。故鲁某迫使王某与自己发生性关系,是强奸罪的实行犯,而肖某只是强奸罪的帮助犯。再次,鲁某和肖某的行为不属轮奸。轮奸是指两个以上有合意的行为人先后共同强行对同一妇女进行奸淫的行为。由于轮奸给被害妇女的身心健康造成很大危害,我国刑法规定具有轮奸这一情节时,将在强奸罪基本刑的基础上加重刑罚。轮奸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各行为人具有共同强奸的意思联络,不仅自己具有强奸被害人的故意,而且明知其他行为人也具有对被害人强行奸淫的故意;二是必须对同一被害人先后实施奸淫行为;三是各行为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均违背被害人意愿。本案中,虽然二人都对同一被害人王某先后实施了奸淫行为,但是只有鲁某与王某发生性关系时,违背了女方意愿,而肖某与女方发生性关系没有违背女方意愿,故不能认定成立“轮奸”。故本题的答案是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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