潇湘公司为支付货款向楚天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付款银行为甲银行。潇湘公司收到楚天公司货物后发现有质量问题,立即通知甲银行停止付款。另外,楚天公司尚欠甲银行贷款30万元未清偿。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11—卷三—74,多)

admin2014-02-21  34

问题 潇湘公司为支付货款向楚天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付款银行为甲银行。潇湘公司收到楚天公司货物后发现有质量问题,立即通知甲银行停止付款。另外,楚天公司尚欠甲银行贷款30万元未清偿。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11—卷三—74,多)

选项 A、该汇票须经甲银行承兑后才发生付款效力   
B、根据票据的无因性原理,甲银行不得以楚天公司尚欠其贷款未还为由拒绝付款      
C、如甲银行在接到潇湘公司通知后仍向楚天公司付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甲银行应承担责任      
D、潇湘公司有权以货物质量瑕疵为由请求甲银行停止付款   

答案B,C,D

解析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汇票特有的一种制度。因为汇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是委托他人(付款人)代替其支付票据金额,而该付款人在出票时并未在票据上签章,并非票据债务人,无当然的支付义务。为使票据法律关系得以确定,就需要确认付款人能否进行付款,在付款人未承兑时,汇票上所载的付款人并无绝对的付款义务,故A选项说法正确。   
《票据法》第13条第2款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也就是说,票据无因性原则仅能够对无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方可发挥作用。由此可知,楚天公司尚欠甲银行贷款30万元未清偿,甲银行可以楚天公司尚欠其贷款未还为由拒绝付款,故B选项说法错误,不选。   
根据我国票据法学界的通说,票据无因性原则在票据法上的作用之一,是阻隔了票据债务人对票据债权人的抗辩,使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基础原因关系所生的抗辩对抗持票人,即所谓的抗辩切断。其次是在当事人(包括有直接原因关系的当事人)之问发生举证责任的转换的法律效果。持票人在主张票据债权时,无需证明原因关系的存在,只要依票据上的记载内容即可向票据债务人主张相应的票据权利。反之,如果票据债务人欲对抗权利人的权利主张,则需举证证明存在符合票据法规定的、足以对抗权利人权利主张的抗辩事由。这些可以说是票据无因性原则效力所及的范围。   
票据上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有效票据为必要。至于票据赖以发生的原因则在所不问。即使原因关系无效或有瑕疵,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也就是票据关系和原因关系互相分离,互不影响。所以,票据权利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须证明给付原因,票据债务人也不得以原因关系拒绝对善意第三人承担义务。由此可知,C、D选项说法错误,不选。本题答案为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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