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人民法院受理了该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盗窃案,在庭前审查阶段,下列哪些事项不属于审查的内容?

admin2014-04-26  37

问题 某市人民法院受理了该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盗窃案,在庭前审查阶段,下列哪些事项不属于审查的内容?

选项 A、本案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B、本案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实
C、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D、是否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移送有关材料

答案B,C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另外,《高法解释》第116条对庭前审查的主要内容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即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书(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诉书五份)后,即指定审判员审查以下内容:
(一)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二)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和罪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等是否明确;
(三)起诉书中是否载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在案以及有无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点;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为保护被害人而不宜列明的,应当单独移送被害人名单;
(四)是否附有起诉前收集的证据的目录;
(五)是否附有能够证明指控犯罪行为性质、情节等内容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六)是否附有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证人名单应当分别列明出庭作证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和通讯处;
(七)已委托辩护人、代理人的,是否附有辩护人、代理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明确的名单;
(八)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九)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段和诉讼文书复印件是否完备;
(十)有无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至(六)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前款第(五)项中所说的主要证据包括:1.起诉书中涉及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证据种类中的主要证据;2.同种类多个证据中被确定为主要证据的;如果某一种类证据中只有一个证据,该证据即为主要证据;3.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防卫过当。所以,AD项属于应当审查的内容,不应选。而BC项不属于应当审查的内容,这是我国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在庭前审查程序方面最重要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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