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住所在A市B区的两江公司与住所在M市N区的百向公司,在两江公司的分公司所在地H市J县签订了一份产品购销合同,并约定如发生合同纠纷可向设在W市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W市有两个仲裁委员会)。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两江公司向W市的一个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
住所在A市B区的两江公司与住所在M市N区的百向公司,在两江公司的分公司所在地H市J县签订了一份产品购销合同,并约定如发生合同纠纷可向设在W市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W市有两个仲裁委员会)。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两江公司向W市的一个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
admin
2018-04-02
42
问题
住所在A市B区的两江公司与住所在M市N区的百向公司,在两江公司的分公司所在地H市J县签订了一份产品购销合同,并约定如发生合同纠纷可向设在W市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W市有两个仲裁委员会)。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两江公司向W市的一个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百向公司拟向法院申请认定仲裁协议无效。百向公司应向下列哪一法院提出申请?( )
选项
A、可向W市中级法院申请
B、只能向M市中级法院申请
C、只能向A市中级法院申请
D、可向H市中级法院申请
答案
D
解析
D项正确,A、B、C三项错误。本题中,两江公司与百向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了合同纠纷可向W市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W市有两个仲裁委员会,在仲裁协议中双方并未一致选定具体的仲裁机构,应认为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在一方当事人两江公司向其中一个仲裁委员会申请并被受理后,另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根据《仲裁法解释》第12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于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确,故应当由仲裁协议签订地H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申请人两江公司住所地A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tuy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婷婷满一周岁,其父母将某影楼摄影师请到家中为其拍摄纪念照,并要求影楼不得保留底片用作他途。相片洗出后,影楼违反约定将婷婷相片制成挂历出售,获利颇丰。本案中存在哪些债的关系?(2008年卷三第56题)
甲公司将1台挖掘机出租给乙公司,为担保乙公司依约支付租金,丙公司担任保证人,丁公司以机器设备设置抵押。乙公司欠付10万元租金时,经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口头同意,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后,乙公司为现金周转将挖掘机分别以45万元和50万元的价格先后
红光、金辉、绿叶和彩虹公司分别出资50万、20万、20万、10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约定建成后按投资比例使用.但对楼房管理和所有权归属未作约定。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0年卷三第7题)
甲正在市场卖鱼,突闻其父病危,急忙离去,邻摊菜贩乙见状遂自作主张代为叫卖,以比甲原每斤10元高出5元的价格卖出鲜鱼200斤,并将多卖的1000元收入自己囊中,后乙因急赴喜宴将余下的100斤鱼以每斤3元卖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卷三第53题)
甲系某品牌汽车制造商,发现已投入流通的某款车型刹车系统存在技术缺陷,即通过媒体和销售商发布召回该款车进行技术处理的通知。乙购买该车,看到通知后立即驱车前往丙销售公司,途中因刹车系统失灵撞上大树,造成伤害。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第67题)
黄某与唐某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约定财产平均分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全部由唐某偿还。经查,黄某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刘某借款10万元用于购买婚房。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第21题)
甲男与乙女通过网聊恋爱,后乙提出分手遭甲威胁,乙无奈遂与甲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乙得知,甲婚前就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久治不愈,乙向法院起诉离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09年卷三第19题)
甲公司为其牛奶产品注册了“润语”商标后,通过签订排他许可合同许可乙公司使用。丙公司在其酸奶产品上使用“润雨”商标,甲公司遂起诉丙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法院判决支持了甲公司的请求。在该判决执行完毕后,“润语”注册商标因侵犯丁公司的著作权被依法撤销。下列哪些
音乐剧作家甲和乙是好友,乙曾赴新疆采录当地民间传说和民谣曲调。甲以乙采录的民谣曲调为基础,又根据采集的民间传说,写成了音乐剧《楼兰传说》。甲在编剧过程中,曾多次借用乙采录编辑而成的民谣录音磁带,后为使用方便,遂自行复制了一套。该剧完成时,正逢甲的女友丙生日
被执行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可以裁定不予执行:()
随机试题
Word2000中,标记若干行中的部分字为块,应该_______。
在Windows文件和文件夹的“属性”对话框中,不能设置()属性。
下列哪项不是新生儿生理性黄疸的特点
下列关于定标的错误表述是()。
下列关于资金成本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是性欲望失调。
宪法的本质在于,它是各种()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学生在考试中取得优异的成绩,适宜的归因包括()。
在直接选举的地方,每个选区的代表可以为
Thereisalotofargumentbetweenpeoplewhobelieveinthetruthofoldweatherrhymes(韵文)andpeoplewhoarereluctanttobe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