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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手机专卖店门口立有一块木板,上书“假一罚十”四个醒目大字。乙从该店购买了一部手机,后经有关部门鉴定,该手机属于假冒产品,乙遂要求甲履行其“假一罚十”的承诺。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卷三第7题)
甲手机专卖店门口立有一块木板,上书“假一罚十”四个醒目大字。乙从该店购买了一部手机,后经有关部门鉴定,该手机属于假冒产品,乙遂要求甲履行其“假一罚十”的承诺。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卷三第7题)
admin
2014-12-09
44
问题
甲手机专卖店门口立有一块木板,上书“假一罚十”四个醒目大字。乙从该店购买了一部手机,后经有关部门鉴定,该手机属于假冒产品,乙遂要求甲履行其“假一罚十”的承诺。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卷三第7题)
选项
A、“假一罚十”过分加重了甲的负担,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
B、“假一罚十”没有被订入到合同之中,故对甲没有约束力
C、“假一罚十”显失公平,甲有权请求法院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D、“假一罚十”是甲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有效
答案
D
解析
①“假一罚十”是格式条款。即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法律对格式条款有特别规制。《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须注意:《合同法》第40条的字面含义过宽(构成“隐藏漏洞”),应予目的限缩(司法考试出题人就是这样理解的!),须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其责任(如本店销售的手机一律没有三包;若出售的商品有质量问题,本商场不承担任何责任)、不合理地加重对方责任(如对方因不可抗力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仍应承担违约责任;偷一罚十)时,格式条款才无效。本题中,甲的格式条款表明“假一罚十”,这是加重甲(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自己的责任,而非不合理地加重对方责任,该格式条款没有无效事由。故A选项错误。②《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据此,“假一罚十”不是免除或者限制自己责任的条款,甲并不负有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的义务。该格式条款已经订入合同,成为合同的内容。故B选项错误。③《民通意见》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有三:第一,双务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有违等价有偿原则;第二,显失公平发生于合同成立时;第三,造成显失公平的原因是一方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急迫、轻率、无经验等不利地位。“假一罚十”是甲深思熟虑的产物,谈不上乙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或者乙利用甲的不利地位,不符合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④关于A选项的题外话:当事人通过格式条款加重自己责任虽属“韩信点兵,多多益善”,但不能太过,如果加重自己责任达到违背善良风俗的程度,也会导致合同无效。如甲的格式条款表明:“若出售的手机有假,我愿剖腹自杀。”⑤关于B选项的题外话:对于免除或者限制自己责任的格式条款,若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以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将产生何种法律效果,《合同法解释(二)》颁布前后的规则并不一致:以前,通说认为,该免除或者限制自己责任的格式条款没有订入合同之中,未成为合同的内容。现在,《合同法解释(二)》第9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39条第1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已经订入合同,成为合同条款,但对方当事人享有撤销权,可撤销该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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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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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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