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系海关工作人员,被派往某国考察。甲担心自己放纵走私被查处,拒不归国。为获得庇护,甲向某国难民署提供我国从未对外公布且影响我国经济安全的海关数据。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2年试卷二第14题)

admin2017-03-07  36

问题 甲系海关工作人员,被派往某国考察。甲担心自己放纵走私被查处,拒不归国。为获得庇护,甲向某国难民署提供我国从未对外公布且影响我国经济安全的海关数据。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2年试卷二第14题)

选项 A、甲构成叛逃罪
B、甲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C、对甲不应数罪并罚
D、即使《刑法》分则对叛逃罪未规定剥夺政治权利,也应对甲附加剥夺1年以上5年以下政治权利

答案C

解析 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刑法》第109条)。甲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被派往某国考察时拒不归国,其行为已经构成叛逃罪。甲又故意向某国难民署提供我国从未对外公布且影响我国经济安全的海关数据,这一行为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刑法》第111条)。由于这一行为不能被叛逃罪所包容,所以对甲应当数罪并罚。
    《刑法》第56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第55条第1款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第57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由于叛逃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所以即使《刑法》分则对叛逃罪未规定剥夺政治权利,也应对甲附加剥夺1年以上5年以下政治权利。故,只有选项C错误。
    陷阱点拨:考生对本题答案的异议主要包括两点:
    (1)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与叛逃罪之间是否是牵连犯的关系?能否择一重罪?由于叛逃罪原来规定“……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安全的”,而《刑法修正案(八)》删除了“危害国家安全”的要求,因此单纯的叛逃行为即被认为危害了国家安全。已经构成叛逃罪。
    甲为了获得政治庇护而故意向某国难民署提供我国从未对外公布且影响我国经济安全的海关数据的行为,属于犯了叛逃罪以后又另起犯意的行为。该行为单独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应当与叛逃罪数罪并罚。
    (2)选项D是否违背罪刑法定原则?我们在以前的解析中就指出过:刑法分则不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因为根据《刑法》总则第56、57条的规定,除了三类必须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以外,其他犯罪,只要“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都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注意法条中的“等”字)。所以,即使刑法分则没有规定,也可以(或者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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