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建筑公司向甲建材公司发出传真,表示“急需0号水泥100吨”。甲公司收到传真后,立即回电表示没问题,并开始安排货源。但三日后,当甲公司询问如何发货时,乙公司表示已经购得,不再需要该种水泥。双方发生争议,甲公司诉至法院。[中财2014年研] 根据上述

admin2022-09-19  40

问题 乙建筑公司向甲建材公司发出传真,表示“急需0号水泥100吨”。甲公司收到传真后,立即回电表示没问题,并开始安排货源。但三日后,当甲公司询问如何发货时,乙公司表示已经购得,不再需要该种水泥。双方发生争议,甲公司诉至法院。[中财2014年研]
    根据上述案情,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若双方就究竟是甲公司送货还是乙公司自提发生争议,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选项

答案根据《民法典》规定,应由乙公司自提。具体分析如下: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第510条的规定确定。《民法典》第510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本案中,合同双方就100吨水泥的履行地点发生争议,在协商不成且无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的情况下,应该按照“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来确定履行地点。由于本案中的标的是水泥,应当在履行义务一方即甲方所在地履行,所以乙公司应当上门自提。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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