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至2010年12月.芦某某在以东升公司名义经营运输业务期间,为少缴应纳税款,先后从自己承租的远航公司和北仑永兴托运站等五家运输企业接受虚开的表明营业支出的联运发票、浙江省某市公路集装箱运输专用发票和浙江省公路货运发票等运输发票共5l张.价税合

admin2014-04-02  34

问题 2009年7月至2010年12月.芦某某在以东升公司名义经营运输业务期间,为少缴应纳税款,先后从自己承租的远航公司和北仑永兴托运站等五家运输企业接受虚开的表明营业支出的联运发票、浙江省某市公路集装箱运输专用发票和浙江省公路货运发票等运输发票共5l张.价税合计人民币6,744,563.77元,并将上述发票全部入账。用以冲抵其以东升公司名义经营运输业务的营业额,实际偷逃营业税200,379.25元,城建税14,026.55元,企业所得税333。965.4l元,合计逃税548,371.21元。且逃税额占其应纳税额的30%以上。另外.为帮其他联运企业偷逃税款。被告人芦某某将东升公司联运发票的发票联共50张提供给浙江省某县古林运输公司江北托运部等五家运输企业。将远航公司浙江省某市集装箱运输专用发票的发票联3张提供给该市环洋经贸有限公司用于虚开,虚开的发票联金额共计4,145,265.32元,存根联的金额为54,395元。以上虚开的运输发票均已被以上接受发票的运输企业用以冲抵营业额,合计偷逃税款人民币335.876.92元。浙江省某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芦某某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提起公诉。浙江省某中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芦某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目的是虚增营业开支,冲抵营业数额,逃避应缴纳税款,因此构成逃税罪。一审判决后,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坚持认为芦某某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第205条的规定,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另查明.本案所有用票单位都是运输企业.无申报抵扣税款资格。问题:你认为芦某某是构成逃税罪.还是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为什么?

选项

答案芦某某构成逃税罪,不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205条第1款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照这一条款的规定,芦某某虚开可以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确实符合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罪状描述。但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第205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一个要求具有特定目的的犯罪,即这一犯罪的行为人必须具有以所开发票骗取税款的目的,否则不构成本罪。就像盗窃罪,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不构成盗窃罪。本案中所有用票单位都是运输企业,无申报抵扣税款资格。因此,本案被告人芦某某为别人虚开或让别人虚开的发票在运输企业入账后。均不可能被用于抵扣税款。被告人芦某某主观上明知所需开的运输发票均不用于抵扣税款,客观上使用虚开发票冲抵营业额的方法偷逃应纳税款,其行为符合逃税罪的构成要件,而不符合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构成要件。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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