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乔某因为严重肠炎到某省人民医院进行手术,手术很顺利,伤口也愈合得很快。但出院后,却时常感觉到腹内疼痛。2010年7月,经另外一家医院诊治,其腹腔内尚留有手术用的纱布。乔某认为,从2009年4月至今,自己未在任何医院进行过手术。所以这块手术纱

admin2013-12-13  35

问题 2009年4月,乔某因为严重肠炎到某省人民医院进行手术,手术很顺利,伤口也愈合得很快。但出院后,却时常感觉到腹内疼痛。2010年7月,经另外一家医院诊治,其腹腔内尚留有手术用的纱布。乔某认为,从2009年4月至今,自己未在任何医院进行过手术。所以这块手术纱布肯定是省人民医院留下的,于是要求医院赔偿物质和精神损失;而医院拒绝赔偿,并坚持认为手术是正常的.但拒不提供病历和于术器械清单。乔某于是将医院告上法庭。请问:根据我国法律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分析在该案诉讼过程中,医院和乔某的证明责任应该如何分配?
原审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处理在程序上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地方?请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原审人民法院对程序处理的不当之处有:①原审人民法院不应组织原合议庭审理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刑事诉讼法》第228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②审理中发现被告人李某在逃,不应只是将其案卷材料退回检察院,应裁定中止审理。根据《刑诉解释》第257条的规定,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l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全案中止审理;根据案件情况,也可以对该部分被告人中止审理,对其他被告人继续审理。对中止审理的部分被告人,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另案处理。也就是说,被告人脱逃的应根据情况中止审理对全案或是对脱逃被告人的审理。③将黄某送交监狱执行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黄某为未成年人,应当交与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刑事诉讼法》第253条第3款规定,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未成年犯管教所是关押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的场所,所关押的对象是在刑罚确定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rMX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