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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甲患有精神病,其父高乙为监护人。2009年高甲与陈小美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2月陈小美以其双胞胎妹妹陈小丽的名义与高甲登记结婚,2011年生育一子高小甲。2012年高乙得知儿媳的真实姓名为陈小美,遂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陈小美将一直由其抚养的高小甲户口迁往
高甲患有精神病,其父高乙为监护人。2009年高甲与陈小美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2月陈小美以其双胞胎妹妹陈小丽的名义与高甲登记结婚,2011年生育一子高小甲。2012年高乙得知儿媳的真实姓名为陈小美,遂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陈小美将一直由其抚养的高小甲户口迁往
admin
2022-09-19
35
问题
高甲患有精神病,其父高乙为监护人。2009年高甲与陈小美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2月陈小美以其双胞胎妹妹陈小丽的名义与高甲登记结婚,2011年生育一子高小甲。2012年高乙得知儿媳的真实姓名为陈小美,遂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陈小美将一直由其抚养的高小甲户口迁往自己原籍,并将高小甲改名为陈龙,高乙对此提出异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法考真题]
选项
A、高甲与陈小美的婚姻属无效婚姻
B、高甲与陈小美的婚姻属可撤销婚姻
C、陈小美为高小甲改名的行为侵害了高小甲的合法权益
D、陈小美为高小甲改名的行为未侵害高甲的合法权益
答案
D
解析
AB两项,陈小美以陈小丽的名义与高甲进行婚姻登记,意味着陈小美与高甲之间在法律上并不存在婚姻关系,也就无所谓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问题,反而是陈小丽因并非本人的意思表示“被登记结婚”,其与高甲之间的婚姻关系是无效的。C项,根据《户口登记条例》规定,未满18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本题中,母亲陈小美为未满18周岁的高小甲变更姓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未侵害高小甲的合法权益。D项,《民法典》第1015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陈小美有权决定高小甲的姓名,其为高小甲改名的行为并未侵害高小甲以及高甲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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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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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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