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东是个体户陶德的雇工。1993年3月8日,郭东开车拉货返回陶德的商店途中,撞伤下班后骑车回家的行人刘美。刘美住院治疗1个月方出院,刘美要求郭东赔偿。经郭东所住的街道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刘美与郭东达成协议:郭东一次性赔偿刘美2000元,刘美今后不得再以此

admin2009-05-20  19

问题 郭东是个体户陶德的雇工。1993年3月8日,郭东开车拉货返回陶德的商店途中,撞伤下班后骑车回家的行人刘美。刘美住院治疗1个月方出院,刘美要求郭东赔偿。经郭东所住的街道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刘美与郭东达成协议:郭东一次性赔偿刘美2000元,刘美今后不得再以此事提出其他要求。刘美出院1个月后按医院的要求进行复查,复查结果表明,因创伤不能根治,留有后遗症,并会引发其他病症。刘美觉得郭东的赔偿数额过少,又去与其交涉,郭东认为双方早已就此事处理完毕,拒绝再给刘美任何赔偿。刘美拟向人民法院起诉。
   请问:
设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刘美与被告达成协议,由被告赔偿刘美1000元,并且被告当庭将1000元给付刘美。这些情况均被记人笔录,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均签了字。次日,刘美反悔,认为被告赔偿数额过少,声称人民法院在调解之前并未征得其同意,并且在调解过程中;审判员A几次向刘美声明,本院的院长与郭东的父亲是表兄弟,事情是由郭东引起的,况且郭东也已作过赔偿,暗示刘美应见好就收,刘美是在这种强大的压力之下才在调解协议上签了字。在这种情况下,刘美能否上诉?或者可以采取何种救济措施?

选项

答案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即时履行完毕,并记人笔录,经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字,因此,不需要制作调解书即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生效的民事调解书不能上诉。但是,《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本案中,人民法院未征得原告刘美的同意即进行调解,并在调解过程中向刘美施加压力,使得刘美不情愿地在调解协议上签了字,这种调解显然违背了自愿原则。因此,刘美可以申请再审。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205条的规定,刘美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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