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合同纠纷,甲公司诉至人民法院。法院一审判决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程序中,甲公司分立为丙公司和丁公司。请问:这种情况下,二审法院的做法正确的是:( )

admin2021-11-02  39

问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合同纠纷,甲公司诉至人民法院。法院一审判决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程序中,甲公司分立为丙公司和丁公司。请问:这种情况下,二审法院的做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因此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B、中止审理,由丙公司和丁公司协商确定由谁作为被上诉人参加诉讼
C、中止审理,由乙公司确定由丙公司或者丁公司作为被上诉人
D、直接将丙公司和丁公司列为共同诉讼人

答案D

解析 根据《民诉意见》第189条,在第二审程序中,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共同诉讼人;合并的,将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当事人。不必将案件发还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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