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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张、王、李、赵各出资四分之一,设立通程酒吧(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现围绕合伙份额转让、酒吧管理等事项,回答下列问题。(2011年试卷三第92—94题)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林某被聘任为酒吧经营管理人,在其受聘期间自主决定采取的下列管理措施
张、王、李、赵各出资四分之一,设立通程酒吧(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现围绕合伙份额转让、酒吧管理等事项,回答下列问题。(2011年试卷三第92—94题)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林某被聘任为酒吧经营管理人,在其受聘期间自主决定采取的下列管理措施
admin
2017-03-28
45
问题
张、王、李、赵各出资四分之一,设立通程酒吧(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现围绕合伙份额转让、酒吧管理等事项,回答下列问题。(2011年试卷三第92—94题)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林某被聘任为酒吧经营管理人,在其受聘期间自主决定采取的下列管理措施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选项
A、为改变经营结构扩大影响力,将经营范围扩展至法国红酒代理销售业务
B、为改变资金流量不足情况,以酒吧不动产为抵押,向某银行借款50万元
C、为营造气氛,以酒吧名义与某音乐师签约,约定音乐师每晚在酒吧表演2小时
D、为整顿员工工作纪律,开除2名经常被顾客投诉的员工,招聘3名新员工
答案
C,D
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35条规定:“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并没有说明合伙企业有特别授权,所以林某的权限应以执行一般管理事务为准。A选项实质上改变了合伙企业经营范围,根据前述《合伙企业法》第31条的规定,该事项应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所以A选项不合法,不应选。B选项涉及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应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所以B选项也是不合法的,不应选。CD选项均属于合伙企业一般事务的执行,应在林某的管理权限之内,CD选项正确,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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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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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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