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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公司以其房屋作抵押,先后向甲银行借款100万元,乙银行借款300万元,丙银行借款500万元,并依次办理了抵押登记。后丙银行与甲银行商定交换各自抵押权的顺位,并办理了变更登记,但乙银行并不知情。因黄河公司无力偿还三家银行的到期债务,银行拍卖其房屋,仅得价
黄河公司以其房屋作抵押,先后向甲银行借款100万元,乙银行借款300万元,丙银行借款500万元,并依次办理了抵押登记。后丙银行与甲银行商定交换各自抵押权的顺位,并办理了变更登记,但乙银行并不知情。因黄河公司无力偿还三家银行的到期债务,银行拍卖其房屋,仅得价
admin
2017-03-09
22
问题
黄河公司以其房屋作抵押,先后向甲银行借款100万元,乙银行借款300万元,丙银行借款500万元,并依次办理了抵押登记。后丙银行与甲银行商定交换各自抵押权的顺位,并办理了变更登记,但乙银行并不知情。因黄河公司无力偿还三家银行的到期债务,银行拍卖其房屋,仅得价款600万元。关于三家银行对该价款的分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卷三—11,单)
选项
A、甲银行100万元、乙银行300万元、丙银行200万元
B、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100万元、丙银行500万元
C、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300万元、丙银行300万元
D、甲银行100万元、乙银行200万元、丙银行300万元
答案
C
解析
抵押权的顺序,又称抵押权的次序,是指同一抵押物设立数个抵押权时,各个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先后次序。《物权法》第1 99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本题中,抵押权的顺序变更前,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即受偿的先后顺序为甲、乙、丙,银行拍卖其房屋若得价款600万元,甲分得100万元,乙分得300万元,丙分得200万元。
由于抵押权的顺序直接涉及各抵押权人的利益,因此,抵押权顺序也是一种权利,允许权利人进行处分,本题涉及抵押权顺序的让与。抵押权顺序的让与是指同一抵押人的先顺序抵押权人,为后顺序抵押权人的利益,合意将其抵押权先顺序让与后顺序抵押权人。但是,如果有中间顺序的抵押权人时,应征得其同意。
该法第194条第1款规定: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本题中,由于甲丙之间的抵押权顺序让与的协议并未得到中间顺序的抵押权人乙的书面同意,因此,该协议仅在甲丙之间具有相对效力,对乙没有影响,也就意味着乙可以得到与未变更抵押权顺序情况下相同的受偿,即分得300万元。而甲丙顺位交换后,丙成为第一顺位人,应优先于甲得到清偿,由于丙的债权为500万元,可以分得余下的300万元,甲作为第三顺位人则得不到清偿。故C项正确。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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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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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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