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上市公司因披露虚假年度财务报告,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蒙受重大损失。关于对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0—卷三—30,多)

admin2014-02-21  78

问题 某上市公司因披露虚假年度财务报告,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蒙受重大损失。关于对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0—卷三—30,多)

选项 A、该上市公司的监事   
B、该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C、该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刊登媒体   
D、该上市公司的证券承销商   

答案C,D

解析 《证券法》第69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该条的规定,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信息的责任主体包括:(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2)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3)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此,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刊登媒体并不包括在内,它们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没有审查的权利、义务和能力。据此,C项是错误的,当选;A、B两项正确,不当选。   
  特别指出,虽然第69条规定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对虚假信息披露也要承担赔偿责任,但这只是指在证券发行过程之中,保荐人、证券承销商对于发起人的虚假信息披露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上市后,披露年报时,并不存在保荐人和证券承销商的问题,所以对于本题中上市公司虚假披露年报导致的投资者损失,不存在证券承销商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所以D项也应选,本题答案为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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