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受贿罪的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

admin2014-07-03  28

问题 下列关于受贿罪的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

选项 A、甲系地税局长,1993年向王某借钱3万元。1994年王某所办企业希望免税,得到甲的批准,王当时就对甲说:“上次借给你的钱就不用还了,算我给你的感谢费。”但甲始终不置可否。2003年5月,甲因其他罪被抓获时,主动交待了借钱不还的事实。甲不构成受贿罪
B、乙的妻子在乡村小学教书,乙试图通过关系将其妻调往县城,就请县公安局长胡某给教育局长黄某打招呼,果然事成。事后,乙给胡某2万元钱,胡将其中1万元给黄某,剩余部分自己收下。本案中,黄某构成受贿罪,胡某构成介绍贿赂罪,乙构成行贿罪
C、丙为贷款而给某银行行长李某5万元钱,希望在贷款审批时多多关照。李某收过钱,点了点头。但事后,在行长办公会上,由于其他领导极力反对发放此笔贷款,丙未获取分文贷款资金。李某虽然收受他人财物,但由于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所以不构成受贿罪
D、丁系工商局长,1995年在对赵某所办企业进行年检时,发现该企业并不完全符合要求,就要求其补充材料。在某些主要材料难以补齐的情况下,赵某多次找到丁,希望高抬贵手。丁见赵某开办企业也不容易,就为其办理了年检手续,但未向赵提出任何不法要求。2001年丁退休后欲自己开办公司,就向赵某提出:6年前自己帮助了赵,希望赵给2万元作为丁自己公司的启动资金。赵推脱不过,只好给钱。丁应当构成受贿罪

答案A,B,C,D

解析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A选项中,甲利用地税局长的职务之便为王某谋取利益,同时获得免除债务的好处,免除债务仍然属于收受他人财物的范围。甲虽然对王“上次借给你的钱就不用还了,算我给你的感谢费”的说法始终不置可否,但事实上甲借款10年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用自己的行动证明是把这3万元钱当作感谢费而占有的。甲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应定受贿罪。B选项中,教育局长黄某利用自己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收受他人1万元钱,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乙是否构成行贿罪,取决于他将在乡村小学教书的妻子调往县城的行为是否属于获取不正当利益,如果是不该调而调,则乙构成行贿罪;如果是该调但不送礼,不找关系无法调动的,则乙谋求的是正当利益,不构成行贿罪。胡某接受乙的请托,替乙向黄某打招呼送礼的行为应认定为斡旋受贿行为,不是介绍贿赂行为。C选项中,成立受贿罪所必须具备的“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好处,无论利益是否正当或利益是否真正实现,均不影响犯罪的构成。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虽然由于客观原因未能得逞,但不影响构成受贿罪。受贿罪要求的为他人谋取利益指的是一种行为,不需要出现谋取利益成功的结果。所以李某构成受贿罪。故C项错误,当选。选项D中,国家工作人员丁为赵某谋取利益的原因是见赵某开办企业也不容易,并且未向赵提出任何不法要求。没有权钱交易的内容,因而不构成受贿罪。6年后丁已退休,不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又向赵某索要钱财的,由于主体不合格,所以不构成索贿。丁的索要理由虽然是以6年前帮助赵某的行为为理由的,但并不是事前约定等退休后再给钱的情况。给钱和办事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而各自独立。丁的两个行为都不能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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