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10 13,王某因涉嫌诈骗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24日,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某。4月10 13,县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王某三年有期徒刑,缓期二年执行。5月10日,县公安局根据县法院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对王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王某上诉,6月1日,市

admin2014-02-27  36

问题 2012年2月10 13,王某因涉嫌诈骗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24日,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某。4月10 13,县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王某三年有期徒刑,缓期二年执行。5月10日,县公安局根据县法院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对王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王某上诉,6月1日,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王某申诉,12月10日,市中级法院再审认定王某行为不构成诈骗,撤销原判。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选项 A、因王某被判无罪,国家应"-3对王某在2012年2月10日至12月10日期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B、因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C、因王某被判无罪,国家应’当对王某在201 2年6月1日至12月10日期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D、因王某被判无罪,国家应当对王某在2012年2月10日至5月10日期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D

解析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本案中,2012年2月10日,王某因涉嫌诈骗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24日,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因此,拘留的最长时限为7天,本案存在拘留超过刑事诉讼法的情形。同时,由于王某最终被判决认定无罪,因此对王某的拘留部分符合《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l款第(1)项该予赔偿的情况。同时,对检察机关对王某批准逮捕后,最终被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无罪,对王某逮捕部分也符合《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l款第(2)项该予赔偿的情况。因此,从王某拘留开始到其被解除羁押,即5月10日,县公安局根据县法院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对王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这一期间的损失均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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