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受乙公司委托将其提供的一匹丝绸进行加工,加工期间为三个月。在此期间,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卖一批服装,在约定的时期内甲公司没有向乙公司给付服装的价金。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dmin2014-02-08  44

问题 甲公司受乙公司委托将其提供的一匹丝绸进行加工,加工期间为三个月。在此期间,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卖一批服装,在约定的时期内甲公司没有向乙公司给付服装的价金。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选项 A、对于甲公司迟延给付价金的行为,乙公司只能请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B、乙公司为取得服装的价款,可以将丝绸留置
C、关于甲公司和乙公司的丝绸加工合同,双方约定不得留置的,则甲公司不得行使留置权
D、乙公司迟延给付丝绸加工合同费的,甲公司可以留置一部分丝绸,但留置的丝绸价值应与加工费基本相等

答案2,4,8

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是新《物权法》中关于企业间行使留置权的相关规定。所谓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物权法》第230条明确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一般认为,留置权的行使须债权人占有债务的动产,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但是,对于企业之间的留置,《物权法》第231条作出了新的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因此,依照新的规定,企业之间的留置可以不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在本题中,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有两个合同关系,一个为丝绸加工合同,一个为服装买卖合同。当买卖合同中甲公司迟延给付价金时,乙公司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将加工合同中的丝绸留置,作为担保。因此,选项B认为“乙公司为取得服装的价款,可以将丝绸留置”是正确的;选项A的表述过于绝对,是错误的,不应当选。《物权法》第232条规定: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因此,约定可以排斥留置权的行使,选项C认为“关于甲公司和乙公司的丝绸加工合同,双方约定不得留置的,则甲公司不得行使留置权”符合法律的规定,是正确的,当选。《物权法》第233条规定;“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因此,选项D认为“乙公司迟延给付丝绸加工合同费的,甲公司可以留置一部分丝绸,但留置的丝绸价值应与加工费基本相等”,与法律的规定一致,应该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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