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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平以个人独资企业形式设立“金地”肉制品加工厂。2011年5月,因瘦肉精事件影响,张平为减少风险,打算将加工厂改换成一人有限公司形式。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11—卷三—28,单)
张平以个人独资企业形式设立“金地”肉制品加工厂。2011年5月,因瘦肉精事件影响,张平为减少风险,打算将加工厂改换成一人有限公司形式。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11—卷三—28,单)
admin
2017-03-09
25
问题
张平以个人独资企业形式设立“金地”肉制品加工厂。2011年5月,因瘦肉精事件影响,张平为减少风险,打算将加工厂改换成一人有限公司形式。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11—卷三—28,单)
选项
A、因原投资人和现股东均为张平一人,故加工厂不必进行清算即可变更登记为一人有限公司
B、新成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仍可继续使用原商号“金地”
C、张平为设立一人有限公司,须一次足额缴纳其全部出资额
D、如张平未将一人有限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
A
解析
一人公司,尤其是一个自然人设立的一人公司,由于缺乏股东之间的相互制约,一人股东可以“为所欲为"地将公司的财产与股东本人的财产相混同,将公司的财产变为股东自己的财产。公司制度的基本特征就是股东只以其对公司的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不直接承担责任,这就容易使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一人公司的风险之大自不待言。有鉴于此,《公司法》通过一系列的制度措施,防止交易风险,保证交易安全。
(1)严格的资本确定原则。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O万元,高于普通有限公司的3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不能像普通有限公司一样分期缴纳。
(2)“计划生育”。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创办多家。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种限制只针对股东是一个自然人的情况,因为自然人财力有限;如果股东是法人则不受此限。
(3)推定混同。在发生债务纠纷时,一人公司的股东有责任证明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自己财产是相互独立的,否则股东即丧失只以其对公司的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必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这其实是举证责任倒置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由此可知,在个人独资企业中,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在一人公司中,股东能够证明股东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时,就只承担有限责任,二者的责任范围是不同的,所以当张平为减少风险,打算将加工厂改换成一人有限公司形式,如果不进行清算即变更登记为一人有限公司,将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故A选项说法错误,当选。B选项的做法并不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说法正确,不当选。《公司法》第59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此可知,C选项说法正确。《公司法》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知,D选项说法正确。本题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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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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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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