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甲、乙、丙、丁共同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丙以下列哪一理由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法院应予受理?(卷三2011年真题试卷第27题)

admin2014-04-28  32

问题 2009年,甲、乙、丙、丁共同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丙以下列哪一理由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法院应予受理?(卷三2011年真题试卷第27题)

选项 A、以公司董事长甲严重侵害其股东知情权,其无法与甲合作为由
B、以公司管理层严重侵害其利润分配请求权,其股东利益受重大损失为由
C、以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而未进行清算为由
D、以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为由

答案D

解析 《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法解释(二)》第1条第2款规定:“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以上规定可知,ABC选项的情形均是《公司法解释(二)》明确规定不得提起公司解散诉讼的情形,只有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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