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法院与外国法院可以进行司法协助,互相委托,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但是在下列哪些情况下,我国法院应予以驳回或说明理由退回外国法院?(2008—卷三—81,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法院与外国法院可以进行司法协助,互相委托,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但是在下列哪些情况下,我国法院应予以驳回或说明理由退回外国法院?(2008—卷三—81,多)
admin
2014-02-25
41
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法院与外国法院可以进行司法协助,互相委托,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但是在下列哪些情况下,我国法院应予以驳回或说明理由退回外国法院?(2008—卷三—81,多)
选项
A、委托事项同我国的主权、安全不相容的
B、不属于我国法院职权范围的
C、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准则或者我国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
D、外国法院委托我国法院代为送达法律文书,未附中文译本的
答案
A,B,C,D
解析
本题考查我国拒绝涉外司法协助的情形。对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76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另外,根据该法第278条的规定,外国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最后,根据该法第27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外国法院请求采用特殊方式的,也可以按照其请求的特殊方式进行.但请求采用的特殊方式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题答案为A、B、C、D。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5dO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本案参加诉讼的人在诉讼中的正确地位是:法院就追加行人陈某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正确的做法是:
甲乙之间有一房屋租赁合同,乙未按合同约定交付租金已有半年时间,甲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交纳租金。出租人因长期不维修出租房屋,致使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乙提供了因甲不维修出租房屋而使其受损的证据。此证据在证据法理论上属于()。
甲为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其对公司的出资为10万元人民币,因甲欠乙10万元债务无力偿还,乙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甲在公司中的出资。人民法院依法通知了公司及全体股东,并发布公告。股东丙愿意出价11万元购买甲的出资,案外人丁愿意出价11万元购买该出资,乙愿意出价
某报社在一篇新闻报道中,披露未成年人甲是乙的私生子,致使甲备受同学的嘲笑与奚落。甲因精神痛苦,自残左手无名指,给甲的学习和生活造成重大影响。按照我国现行法律,下列对报社的行为定性中,正确的有()。
高某购得一处独栋别墅,并在保险公司办理了足额财产保险,保险价值1000万元。某日,张某玩火把别墅烧着,造成500万元的损失。有关本案的下列表述正确的有哪些?()
王某立有遗嘱,表示将遗产50万元留给妹妹甲,但此款须全部用于资助贫困大学生。王某死后,甲取得王某的50万元遗产,但并未履行资助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王某有一子一女。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下列有关承揽合同的终止说法正确的是哪些?()
某医院在一次优生优育的图片展览中,展出了某一性病患者的照片,并在说明中用推断性的评议表述该患者系性生活不检点所致。虽然患者眼部被遮,也未署名,但有些观众仍能辨认出该患者是谁。患者得知这一情况后精神压力过大,悬梁自尽。为此患者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医院。医
甲将摄录自己婚礼庆典活动仅有的一盘录像带交给个体户乙制作成VCD保存,乙的店铺因丙抽烟不慎失火烧毁,导致录像带灭失。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关于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区别,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随机试题
马克思认为,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
标志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基本形成的不平等条约是
(此规定不适用于你),youareunder18.
急性化脓性阑尾炎,主要的病理改变是指()
A.进食呛咳B.进食停滞感C.持续胸背痛D.进行性吞咽困难E.声音嘶哑说明食管外组织已受侵犯
电缆敷设要点包括( )。
甲手机专卖店门口立有一块木板,上书“假一罚十”四个醒目大字。乙从该店购买了一部手机,后经有关部门鉴定,该手机属于假冒产品,乙遂要求甲履行其“假一罚十”的承诺。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中国共产党成立后中国革命的面貌焕然一新。“新”主要体现在()①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②以武装斗争为主要手段③以无产阶级为革命领导④提出民主革命的前途是社会主义
学校教育给我们的好处不但只是灌输知识,最大的好处恐怕还在给我们求友的机会上。这好处我到了离学校以后才知道,这几年来更确切地体会到,深悔当时毫不自觉,马马虎虎过去了。近来每日早晚在路上见到两两三三的携着书包,携了手或挽了肩膀走着的青年学生,我总艳羡他们有朋友
Womendonot______incrimetothesameextentasmen.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