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哪一种社会关系应由民法调整?(2016/3/1)

admin2021-05-28  39

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哪一种社会关系应由民法调整?(2016/3/1)

选项 A、甲请求税务机关退还其多缴的个人所得税
B、乙手机丢失后发布寻物启事称:“拾得者送还手机,本人当面酬谢”
C、丙对女友书面承诺:“如我在上海找到工作,则陪你去欧洲旅游”
D、丁作为青年志愿者,定期去福利院做帮工

答案B

解析 选项A不选:《民法总则》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甲与税务机关二者不属于平等主体,且“退还其多缴的个人所得税”属于与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相关的纠纷,A项属于行政纠纷,不属于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
    选项B应选:乙发布的寻物启事属于带有单方允诺的悬赏广告,该社会关系的主体一方是乙,另一方是不特定人,均为平等主体;允诺的内容“酬谢”属于财产关系,因此该社会关系应由民法调整。
    选项C不选:丙对女友的承诺明显没有受法律拘束的意思,属于恋人之间的情谊行为,不符合《民法通则》第2条的规定,因此不属于民法调整。情谊行为是指行为人以建立、维持或者增进与他人的相互关切、爱护的感情为目的,不具有受法律拘束意思的,后果直接无偿利他的行为。单纯情谊行为本身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只有行为人在从事行为时具有受法律拘束的意思,并且根据行为人的意思该行为会依法产生法律上权利义务时,才是民事法律行为。否则行为人的行为即为法律层面之外的行为,又可称为情谊行为或好意施惠。
    选项D不选:丁作为“志愿者”去福利院做帮工,表明丁无做帮工的义务,即丁与福利院之间不涉及具体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该关系应由社会法调整,而非民法。但是,超出D项本意,假设丁帮工过程中发生侵权,则发生帮工侵权之法律关系,属于民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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