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开发1个住宅楼,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1)该住宅楼销售了90%,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6 300万元,并签订了销售合同。剩余10%以每年100万元对外进行出租,租期1年,租金一次性收取,并签订了租赁合同

admin2022-07-27  30

问题 市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开发1个住宅楼,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1)该住宅楼销售了90%,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6 300万元,并签订了销售合同。剩余10%以每年100万元对外进行出租,租期1年,租金一次性收取,并签订了租赁合同。
    (2)签订土地使用权购买合同,支付与该项目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价款900万元(不含税),相关税费39万元。
    (3)发生土地拆迁补偿费400万元,前期工程费200万元,支付工程价款1 000万元,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设施费250万元,开发间接费用50万元。以上金额中均不合资本化利息支出。
    (4)发生销售费用300万元,财务费用60万元,管理费用80万元。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当地政府规定的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9%。
    其他相关资料:房地产开发公司按照一般计税方法征税,与该项目有关的增值税进项税为200万元,不考虑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准予扣除项目的合计金额(          )万元。

选项 A、3 349.21
B、3 404.49
C、3 330.98
D、3 330.49

答案C

解析 准予扣除的房地产开发成本=(400+200+1 000+250+50)×90%=1 710(万元);准予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845.1+1 710)×9%=229.96(万元);准予扣除的其他扣除项目金额=(845.1+1 710)×20%=511.02(万元);准予扣除项目合计金额=845.10+1 710+229.96+511.02+34.9=3 330.9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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