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唐朝相比,明朝婚姻制度的变化主要体现在( )。

admin2014-11-19  37

问题 和唐朝相比,明朝婚姻制度的变化主要体现在(    )。

选项 A、主婚权属于父母、祖父母,婚姻缔结要有婚书和聘礼
B、强调婚姻礼俗,适龄者方可结婚
C、同性、同宗无服亲及良贱不得为婚
D、认定义绝注重婚姻关系本身的状况

答案B,D

解析 考查要点是唐朝与明朝婚姻制度的比较。唐朝与明朝在婚姻制度上存在以下相同点:主婚权属于祖父母、父母;婚姻缔结要有婚书和聘礼;同性、同宗无服亲及良贱不得为婚;婚姻的解除以七出、义绝为条件。与唐律相比,明律在婚姻制度的规定上出现了如下新的变化:(1)强调婚姻礼俗。(2)适龄者方许结婚。(3)明确规定避免争讼的适时的结婚条件:凡男女订婚之初,若有残疾、老幼、庶出、过房、乞养者,务要两家明白通知,各从所愿,写立婚书,依礼聘嫁。为此,已报婚书而自悔,男女双方同罪,比唐律只惩罚自悔的女方,在立法上更进了一步。(4)对亲民官、豪势之人的婚娶设专条加以约束。明律增设 “娶部民妇女为妻妾”、“强占良家妻女”等专条,严禁府州亲民官在任内娶部民妇女,以及豪势之人强夺奸占良家妻女为妻妾的行为。(5)对义绝的适用情形作出了与唐律不同的规定。明律规定:“义绝之状,谓如身在远方,妻父母将妻改嫁,或赶逐出外,重别招婿,及容止外人通奸。又如本身殴妻至折伤,抑妻通奸,有妻诈称无妻,欺妄更娶妻,以妻为妾,受财将妻妾典雇,妄作姊妹嫁人之类。”这种认定侧重于婚姻关系本身的状况,与唐律义绝条件中注意夫对妻族、妻对夫族的殴杀罪、奸非罪,以及妻对夫的谋害罪有所不同。综上概括,选B、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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