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具有下列哪些共同特点?(2004—卷三—74,多)

admin2014-02-25  36

问题 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具有下列哪些共同特点?(2004—卷三—74,多)

选项 A、程序的启动是基于权利人的申请,无答辩程序   
B、程序设计上无开庭审理阶段   
C、都设置了义务人或利害关系人中报权利的程序   
D、对法院的处理结果不服者,均不能提出上诉,也不能申请再审   

答案A,B,D

解析 本题考查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4条第1款的规定,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另据该法第218条第1款的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可见,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都是基于权利人的申请启动,且无与起诉相对应的答辩程序,所以,A项正确。   
(2)督促程序与公示催告程序发挥功能的方式分别是督促与异议、公告与审查,因此,在程序设计上都没有开庭审理阶段.B项正确。   
(3)督促程序是一种快速催债程序,只有债务人异议程序,没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程序,所以,C项错误。   
(4)督促程序具有快捷性特征,公示催告程序具有应急性特征,因此这两种程序都没有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救济途径。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221条、第223条以及《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07条的规定。因此,D项正确。本题答案为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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