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远大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2月因经营不善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受理了申请,并指定恒信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恒信律师事务所在全面介入破产程序后调查发现,在法院受理了破产申请之后的第二天,远大公司对债权人甲企业的债务进行了清偿。远大公司的债务人乙企业

admin2009-05-14  30

问题 国有企业远大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2月因经营不善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受理了申请,并指定恒信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恒信律师事务所在全面介入破产程序后调查发现,在法院受理了破产申请之后的第二天,远大公司对债权人甲企业的债务进行了清偿。远大公司的债务人乙企业在得到破产通知后把一张100万的支票交给了远大公司的财务人员作为清偿,财务科长趁机将支票金额领取卷款而逃。这时,管理人收到外地法院发来的执行文书,强制执行公司的一架设备用于清偿债权人丙企业的合同债权,又有丁企业来函询问2006年8月与远大公司签订的尚未履行的合同如何处理。对于这些事项,管理人恒信律师事务所应当如何对待?

选项 A、对甲企业,管理人可以主张远大公司的清偿无效
B、乙企业已经合法有效地清偿了债务,管理人只能向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卷款而逃的财务科长的责任,讨回企业财产
C、管理人应当通知作出执行文书的外地法院,申请中止该执行程序,而将丙企业的债权列入破产债权
D、为了远大公司的利益,管理人可以决定继续履行与丁企业之间的合同,丁企业由此产生的债权可以优先于普通无担保债权受偿

答案1,4,8

解析 本题的考点是法院受理破产程序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就要指定具备资格的主体作为管理人,在本题中,恒信律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要全面接受破产企业的经营和其他事务。《企业破产法》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基于这一点,管理人可以主张远大公司对债权人甲在破产申请被受理后还进行清偿的行为是无效的行为,选项A有法律上的依据。《破产法》第1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乙企业在得到破产通知后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但是其依然把支票直接交给债务人,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则乙企业并不能免除清偿责任,所以乙企业的行为并不是合法有效的清偿行为。选项B错误,不选。《破产法》第1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选项C正确。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由于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是共益债务,债权人可以得到优先受偿。选项D正确。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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