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三于1998年外出打工一直无任何消息。2002年,妻子王美因生活困难将孩子李强交由同村村民郭某抚养。2004年3月,法院根据王美的申请宣告李三死亡。2005年李三重新出现。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dmin2009-05-14  32

问题 李三于1998年外出打工一直无任何消息。2002年,妻子王美因生活困难将孩子李强交由同村村民郭某抚养。2004年3月,法院根据王美的申请宣告李三死亡。2005年李三重新出现。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2004年3月之前,王美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李三的婚姻关系
B、李三出现后,法院根据李三本人的申请裁定撤销原来的宣告死亡判决即可
C、经李强和郭某同意,李三可以收回对李强的抚养权
D、即使宣告死亡期间王美再婚后又离婚,李三与王美的婚姻关系也不可以自行恢复

答案4,8

解析 本题考查了宣告死亡案件以及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后的法律效果,综合了民事诉讼法和民法的相关知识。《民诉意见》第151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由此可知,夫妻一方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另一方仍可以直接起诉离婚。A选项不正确。《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由此可知,宣告死亡的判决可以撤销,但是采用的方式是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而非裁定撤销原判决。B选项不正确。《民通意见》第38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本案中李三出现后,经李强和郭某同意,李三可以收回对李强的抚养权,属于该条中规定的例外情况。C选项正确。《民通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本案中,王美与李三的婚姻关系自宣告李三死亡之日起解除,即使后来再婚后又离婚,其与李三的婚姻关系也不会因李三的出现而自行恢复。D选项正确。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oU8l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