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将一套房屋转让给乙,乙再转让给丙,相继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丙翻建房屋时在地下挖出一瓷瓶,经查为甲的祖父埋藏,甲是其祖父唯一继承人。丙将该瓷瓶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丁,双方钱物交割完毕。现甲、乙均向丙和丁主张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卷三6题)

admin2018-07-03  24

问题 甲将一套房屋转让给乙,乙再转让给丙,相继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丙翻建房屋时在地下挖出一瓷瓶,经查为甲的祖父埋藏,甲是其祖父唯一继承人。丙将该瓷瓶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丁,双方钱物交割完毕。现甲、乙均向丙和丁主张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卷三6题)

选项 A、甲有权向丙请求损害赔偿
B、乙有权向丙请求损害赔偿
C、甲、乙有权主张丙、丁买卖无效
D、丁善意取得瓷瓶的所有权

答案A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埋藏物、无权处分。埋藏物被发现后,有明确权利人的归权利人,没有权利人的归国家所有。本题中,权利属于甲,因此,瓷瓶应当归甲所有。丙将瓷瓶卖给丁的行为是无权处分行为。《物权法》第114条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埋藏物的权利人参照遗失物的权利人,也有向受让人主张追回埋藏物的权利,也可以不主张追回,而向无权处分人主张损害赔偿。本题中,甲是权利人,乙不是权利人,因此,甲可以向丙主张损害赔偿或者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是丁之后两年之内向丁主张返还原物,乙没有此种权利,故A项正确,B项错误。买卖合同作为负担行为,依法成立之时即为生效。本题中,丙丁之间的买卖合同内容没有涉嫌违法,尽管丙在卖瓷瓶之时是无权处分,可是《买卖合同饵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丙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本身是有效的,故C项错误。丙占有的是埋藏物,根据上述《物权法》第114条规定,参照适用遗失物的规则,不是占有他人的委托物,因此,此时不适用善意取得,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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