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某起诉吴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均判决支持万某的诉讼请求,吴某不服,申请再审。再审中万某未出席开庭审理,也未向法院说明理由。对此,法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2014年试卷三第50题)

admin2015-05-18  28

问题 万某起诉吴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均判决支持万某的诉讼请求,吴某不服,申请再审。再审中万某未出席开庭审理,也未向法院说明理由。对此,法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2014年试卷三第50题)

选项 A、裁定撤诉,视为撤回起诉
B、裁定撤诉,视为撤回再审申请
C、裁定诉讼中止
D、缺席判决

答案D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3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可知,按撤诉处理只能适用于案件的原告。而本案中,万某作为再审案件的被申请人,不符合按撤诉处理的适用条件,因此,选项A错误。
    根据《审监程序解释》第23条:“申请再审人在案件审查期间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可以裁定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可见,撤回再审申请只能针对再审申请人。而本案的万某是再审案件的被申请人,不符合条件。因此,选项B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诉讼中止的情形中并不包括一方当事人未说明理由缺席开庭,因此,选项C“裁定诉讼中止”错误。
    缺席判决是相对于对席判决而言的,是指人民法院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庭审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依法对案件所作出的判决。再审程序并非独立的程序,其未作规定的部分应适用普通程序相应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4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可知,本案中万某是被申请人,当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来参加庭审,符合法定缺席判决的条件,因此,选项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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