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是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根据我国《公司法》,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dmin2015-09-11  38

问题 张某是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根据我国《公司法》,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选项 A、张某可以根据甲公司章程的规定与公司订立合同
B、未经甲公司股东会同意,不得在其他同类公司担任董事或高管
C、张某任职期间如罹患重度精神病,甲公司应解除其董事职务
D、如张某曾是另一公司的总经理,该公司破产清算后1年张某即被选为甲公司的董事,甲公司对张某的选举行为无效

答案D

解析 根据《公司法》第1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根据《公司法》第148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根据上述法条,A选项符合第148条第(四)项;B选项符合第148条第(五)项,C选项符合第146条第1款第(一)项,D选项不符合第146条第1款第(三)项中“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要求,故D选项唯一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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