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自己的车向乙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内甲车与丙车追尾,甲负全责。丙在事故后不断索赔未果,直至事故后第3年,甲同意赔款,甲友丁为此提供保证。再过1年,因甲、丁拒绝履行,丙要求乙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2013年

admin2022-03-16  23

问题 甲为自己的车向乙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内甲车与丙车追尾,甲负全责。丙在事故后不断索赔未果,直至事故后第3年,甲同意赔款,甲友丁为此提供保证。再过1年,因甲、丁拒绝履行,丙要求乙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2013年卷三第54题)

选项 A、甲有权以侵权之债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不向丙支付赔款
B、丁有权以侵权之债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不承担保证责任
C、乙公司有权以侵权之债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
D、乙公司有权以保险合同之债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

答案A,B,C,D

解析 A错误:由于丙在事故后向甲不断索赔。诉讼时效因“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而不断中断,一直未过期,后甲同意赔款时因“一方同意履行义务”又发生中断,诉讼时效再一次重新起算,所以再经过一年,甲、丙间侵权之债的诉讼时效并未经过。同理,B、C错误。
D错误:此项是争议最大的一项,根据《保险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本案保险合同之债的诉讼时效为2年,但是重点是对于起算日——“保险事故发生之日”的理解,我国立法对此问题没有明文规定,实践中也存在各种理解,但根据司法部的答题标准,保险事故发生之日,是指被保险人的责任确定之日,即本案中的“甲同意赔款”之日,而从甲同意赔款之日到丙要求乙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只经过了1年,保险合同之债未过诉讼时效。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nPx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