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诉乙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一审法院根据甲的申请,冻结了乙的银行账户,并由李法官独任审理。后甲胜诉,乙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关于重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卷三第47题)

admin2018-05-10  34

问题 甲诉乙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一审法院根据甲的申请,冻结了乙的银行账户,并由李法官独任审理。后甲胜诉,乙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关于重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卷三第47题)

选项 A、由于原判已被撤销,一审中的审判行为无效,保全措施也应解除
B、由于原判已被撤销,一审中的诉讼行为无效,法院必须重新指定举证时限
C、重审时不能再适用简易程序,应组成合议庭,李法官可作为合议庭成员参加重审
D、若重审法院判决甲胜诉,乙再次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重审认定的事实依然错误,则只能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答案D

解析 选项A错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案件,一审中的审判行为或者诉讼,并不会全部当然无效。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62条规定可知。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不会因二审发回重审而解除。保全措施一旦采取,其效力会延续到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时。因此,一审作出的保全裁定,在二审或者发回重审程序中,只要生效的二审判决没有作出,保全措施都不应被解除。
选项B错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第9条规定,二审法院认为一审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或者酌情指定举证期限。但不是必须由法院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选项C错误。发回重审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2款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据此可知,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审判人员不得参加重审。因此,本案重审时不能再适用简易程序,应组成合议庭,李法官不能作为合议庭成员参加重审。
选项D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2款规定得知,若重审法院判决甲胜诉,乙再:欠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重审认定的事实依然错误,其不得发回重审,则只能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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