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大与季小兄弟二人。成年后各自立户,季大一直未婚。季大从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耕地若干。关于季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试卷三第56题)

admin2015-04-23  39

问题 季大与季小兄弟二人。成年后各自立户,季大一直未婚。季大从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耕地若干。关于季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试卷三第56题)

选项 A、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B、如季大转让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则未经变更登记不发生转让的效力
C、如季大死亡,则季小可以继承该土地承包经营权
D、如季大死亡,则季小可以继承该耕地上未收割的农作物

答案A,D

解析 首先,选项A考查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根据《物权法》第127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可知,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仅仅是其确认要件,而非生效要件,据此选项A是正确的。
    其次,选项B考查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原则。根据《物权法》第129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以登记为对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即土地承包经营权即使未经变更登记的。仍在双方之间发生变动的效力,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据此,选项B认为未经变更登记不发生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是错误的。
    最后,选项C、D考查了遗产的认定。根据《继承法》第3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以及第4条的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可知,本题中,季大土地承包经营权上未收割的农作物属于季大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季小可以继承。但是季大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其仅享有用益物权,而不享有所有权,非其个人所有的财产。故不应认定为遗产,而应依照法律处理,如果允许季小继续承包的,可按照承包合同办理;如不允许,则季小不可以承包土地经营权。据此,选项C错误,选项D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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