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62条规定:“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关于此条规定,从法的作用的角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dmin2014-11-03  30

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62条规定:“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关于此条规定,从法的作用的角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从法的规范作用来看,它是不确定的指引
B、从法的规范作用来看,它是确定的指引
C、从法律规则的分类角度来看,它是确定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D、此法律条文是非规范性条文

答案A,C

解析 A项正确,此条规定是不确定性的指引(即有选择的指引),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故B项错误。C项正确,此条规定,内容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故是确定性规则;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的方式,故是任意性规则。D项错误,此条文属于法律规则,故属于规范性法律条文。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jLL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