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admin2017-05-25  24

问题 试论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选项

答案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诉讼地位的确定,是一个较为重要的问题。在古代弹劾式诉讼中,被害人拥有独立的起诉权,居于原告的诉讼地位。随着国家追诉原则的产生,对犯罪的追诉被视为国家专门机构的法定职责,诉讼的启动、进展和结局不再由被害人决定,被害人在诉讼中主要处于证人的地位,并且这种地位在西方国家延续了很长的时期。 作为权利受侵害的一方,被害人与诉讼结局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被害人一方面有着惩罚犯罪的强烈愿望,另一方面希望获得赔偿或补偿,因此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追诉犯罪,不一定能完全体现被害人的所有意志。二战后,人权保障成为主题,被害人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及诉讼角色问题引起广泛关注,加强对被害人的人权保障成为各国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大陆法系国家逐步确立了被害人的当事人或准当事人地位,使其拥有独立的发动起诉、申请回避、获知指控罪名以及有效参与法庭审判等诉讼权利。在英美国家,被害人也开始逐渐摆脱单纯证人的地位,享有获知指控罪名及理由的权利等等。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被害人是独立的诉讼当事人,对此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理解:(1)被害人作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与案件的结局有直接的利害关系;(2)被害人基于实现使被告人受到法律制裁这一要求,具有积极主动参与诉讼过程、影响裁判结局的愿望;(3)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与被告人居于大致相同的地位,拥有许多与被告人相对应的诉讼权利;(4)被害人尽管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但他一般是了解案件事实的人,其陈述本身是法定的证据来源之一。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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