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自然人甲与乙订立借款合同,其中约定甲将自己的一辆汽车作为担保物让与给乙。借款合同订立后,甲向乙交付了汽车并办理了车辆的登记过户手续。乙向甲提供了约定的50万元借款。 一个月后,乙与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该汽车卖给对前述事实不知情的丙公司

admin2018-07-03  24

问题 【案情】  自然人甲与乙订立借款合同,其中约定甲将自己的一辆汽车作为担保物让与给乙。借款合同订立后,甲向乙交付了汽车并办理了车辆的登记过户手续。乙向甲提供了约定的50万元借款。
    一个月后,乙与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该汽车卖给对前述事实不知情的丙公司并实际交付给了丙公司,但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丙公司仅支付了一半购车款。某天,丙公司将该汽车停放在停车场时,该车被丁盗走。丁很快就将汽车出租给不知该车来历的自然人戊,戊在使用过程中因汽车故障送到己公司修理。己公司以戊上次来修另一辆汽车时未付修理费为由扣留该汽车。汽车扣留期间,己公司的修理人员庚偷开上路,违章驾驶撞伤行人辛,辛为此花去医药费2000元。现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法院已受理其破产申请。  (2016年卷四第四题)
    【问题】
丁与戊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丁获得的租金属于什么性质?

选项

答案有效,因为尽管丁不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但是并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其所得的租金属于不当得利。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债权效力与物权效力的区分、不当得利。汽车是被丁盗走从而被占有,丁对汽车不享有所有权。但根据上述《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的规定,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不会因为欠缺处分权而无效,举重以明轻,无权出租的合同也应有效。除此之外,戊不知该汽车的来历,不存在和丁恶意串通的情形,且租赁合同无须出租人对租赁物具有所有权,所以丁与戊的租赁合同有效。因汽车是被丁盗用,此时丁出租汽车获得租金的行为在法律上没有根据,汽车所有权人丙的利益受到侵害,且丁获益和丙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租金应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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