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一日路上拾得一皮包,内有现金5000元,银行活期存单一张及银行支标一张。此时,失主经人指认,找到某甲要其退还,某甲称未拾到该包,拒不退还,某甲立即前往很行,冒用失主之名,取出存单上的1万元,又以支标支取6万元。   问题:   请根据刑法规定与刑法原理

admin2008-12-16  46

问题 某甲一日路上拾得一皮包,内有现金5000元,银行活期存单一张及银行支标一张。此时,失主经人指认,找到某甲要其退还,某甲称未拾到该包,拒不退还,某甲立即前往很行,冒用失主之名,取出存单上的1万元,又以支标支取6万元。
  问题:
  请根据刑法规定与刑法原理,对本案进行全面分析。

选项

答案1.某甲对现金5000元据为已有、拒不退还失主构成侵占罪。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情况:(1)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2)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遗忘物,是指非基于他人本意而失去控制、偶然由行为人占有或者占有人不明的财物。侵占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而非法占为已有。   据此,某甲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遗忘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应认定对该5000元现金成立侵占罪。   此外,还应注意,某甲对存单和支票的非法占为已有尚不构成犯罪,因为,存单和支票本身并非财产,而只是证明财产权的证券。   2.某甲冒用他人名义以存单取出现金1万元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客观上表现为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盗窃行为会发生侵害公私财产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还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行为人必须认识到他人占有的财物,如误认为是自己所有的财物而取回的,则不成立盗窃罪。   本案中,某甲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窃取(不让失主知道的方式)处于他人(银行)占有的1万元现金,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此外,还应该注意某甲用他人存单取款的行为不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因为其所使用的存单并非伪造、变造而来。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或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3.某甲冒用失主名义以支票骗取6万元的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   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本罪客观方面必须是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是指:(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这里的使用是指按照票据通常使用方式,将伪造、变造的票据作为真实票据予以利用,从而骗取财物;(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使用的票据,包括过期限的票据、无效的票据与依法宣布作废的票据;(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这是指擅自以合法持票人的名义使用自己没有支配权利的他人票据的行为;(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预留预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空头支票,是指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伪记载,骗取财物。本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是单位。主观上只能是故意,行为人使用伪造、变造的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时,必须明知是伪造、变造的票据。由于本罪是特殊的诈骗罪,故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不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据此,某甲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冒用他人支票的行为并骗取了6万元,其行为应认定为构成票据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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