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下列人员中,哪些人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

admin2009-07-12  22

问题 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下列人员中,哪些人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   

选项 A、甲因贪污罪于2000年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   
B、乙为其子治病负债10万元到期未归还   
C、丙为某公司经理并对该公司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D、丁为某大学经济学教授,年事已高

答案A,B,C

解析 《商业银行法》第2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1)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2)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3)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4)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A、B、C项分别符合本条第(1)、(4)、(2)项的规定,均符合题意。D项并无本条规定的禁止情形,可以担任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因此,本题答案为A、B、C项。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gCn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