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本案中森林大酒店与小毛所签劳动合同的效力的下列评论,哪项是正确的?

admin2009-07-12  33

问题 有关本案中森林大酒店与小毛所签劳动合同的效力的下列评论,哪项是正确的?   

选项 A、森林大酒店与小毛所签的该劳动合同无效   
B、森林大酒店与小毛所签的该劳动合同有效   
C、森林大酒店与小毛所签的该劳动合同部分无效   
D、以上评论都不正确

答案C

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据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只能对6个月内的试用期的长短进行约定,且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本案劳动合同中延长试用期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行规定,因此,该违反法律规定的部分是无效的。《劳动法》第18条第2款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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