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有两层楼房一幢,二层于2003年租给其内侄洪某夫妇居住。2005年吴某考虑到自己年老多病,身边又没有其他亲人,遂与洪某签合同约定,以洪某对其生前悉心照料,死后料理好后事为条件,吴某将在房产证书上把洪某列为共有人。2005年底,吴某到房产部门更改登记,将

admin2018-08-09  36

问题 吴某有两层楼房一幢,二层于2003年租给其内侄洪某夫妇居住。2005年吴某考虑到自己年老多病,身边又没有其他亲人,遂与洪某签合同约定,以洪某对其生前悉心照料,死后料理好后事为条件,吴某将在房产证书上把洪某列为共有人。2005年底,吴某到房产部门更改登记,将洪某列在了共有人一栏,房产部门据此重新更换了房产证。但是,自洪某夫妇被列为共有人之后,他们对吴某的态度越来越差,开始经常与吴某争吵,2007年10月的一天,洪某甚至将吴某赶出家门。吴某为此极度痛苦,后悔万分。后在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吴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消洪某的楼房共有人的资格。
    问:
    (1)吴某与洪某之间的协议属于什么合同?这种法律行为是什么性质的法律行为?
    (2)法院应该怎样判决?

选项

答案(1)吴某与洪某间所签的合同是遗赠扶养协议。所谓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所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在死后将财产转移给扶养人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它以扶养人先履行对遗赠人的生养死葬义务为条件,然后遗赠人的转移财产的法律行为才生效。 (2)法院应判决取消洪某的楼房共有人的资格,房屋的所有权完全归吴某所有。因为本案中双方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吴某将洪某列为楼房共有人的目的是为了让洪某对其生前悉心照料,死后料理后事,只有洪某履行了这一义务,吴某才愿意将洪某列为共有人。而洪某却没有依约对吴某悉心照料,已经违反协议,吴某当然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即不再将洪某列为共有人。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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