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起诉要求与妻子乙离婚,法院经审理判决不予准许。书记员两次到甲住所送达判决书,甲均拒绝签收。书记员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2009年卷三第43题)

admin2021-08-03  24

问题 甲起诉要求与妻子乙离婚,法院经审理判决不予准许。书记员两次到甲住所送达判决书,甲均拒绝签收。书记员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2009年卷三第43题)

选项 A、将判决书交给甲的妻子乙转交
B、将判决书交给甲住所地居委会转交
C、请甲住所地居委会主任到场见证并将判决书留在甲住所
D、将判决书交给甲住所地派出所转交

答案C

解析 留置送达,是指在向受送达人送交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时,受送达人拒绝签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留放在受送达人住所的送达方式。《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
    选项A属于常见的错误情形,甲的妻子乙虽然是该方当事人的成年家属,但在离婚诉讼中其身份为另一方当事人,因此不可由其签收,并且不适用转交送达情形,所以A项不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9条与第90条的规定,转交送达只能适用于受送达人是军人、被监禁的人以及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本题不属于转交送达的适用案件,因此,选项B与D均是不正确的。
    留置送达应注意两点:第一,法律对留置送达的程序要求。即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时,法院可以邀请有关人员见证后,将诉讼文书留放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第二,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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