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四人成立一家合伙企业,甲以一台电脑作为出资。合伙企业经营期间,甲急需用钱,向戊借了3000元,并将其投资于合伙企业的电脑质押给戊,对此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dmin2008-05-12  20

问题 甲、乙、丙、丁四人成立一家合伙企业,甲以一台电脑作为出资。合伙企业经营期间,甲急需用钱,向戊借了3000元,并将其投资于合伙企业的电脑质押给戊,对此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如果乙、丙、丁三个合伙人中有两个以上同意的,甲的质押行为有效
B、如果乙、丙、丁三个合伙人不同意,甲的质押行为无效
C、如果乙、丙、丁三个合伙人不同意,甲的质押行为可以认定为退伙
D、甲的质押行为给戊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

答案BD

解析 依据《合伙企业法》第25条的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知答案为BD。这里要注意的是新的《合伙企业法》修改了原《合伙企业法》第24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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