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华出差常住被告李柯工作的旅馆,因而关系密切。2008年6月20日,当原告又出差住宿时,被告请原告到家吃饭并向原告提出借5000元买车用。第二天,原告借给被告人民币5000元,被告为原告留下借据。2008年11月,原告在向被告人索要欠款时,被告讲只能用

admin2016-05-05  17

问题 原告黄华出差常住被告李柯工作的旅馆,因而关系密切。2008年6月20日,当原告又出差住宿时,被告请原告到家吃饭并向原告提出借5000元买车用。第二天,原告借给被告人民币5000元,被告为原告留下借据。2008年11月,原告在向被告人索要欠款时,被告讲只能用其摩托车来抵债,否则,无钱还借款。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同意被告的要求,摩托车作价5000元归原告所有,被告要回了借据。事后,原告因驾驶摩托车发生事故,使得车子报废,便于2009年7月2日起诉到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所写5000元借据的复印件为证据,要求被告还款。被告反驳说,该笔借款已经用摩托车作价。还请回答下列问题。
被告所作的该笔借款已经用摩托车作价返的陈述,属于什么证据?(    )

选项 A、原始证据
B、派生证据
C、直接证据
D、间接证据

答案A,C

解析 陈述是当事人亲自作出的,因此它是原始证据;陈述能单独证明还款的事实,因此它是直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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