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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24日,众合公司与香港商人陈某约定:众合公司用100万港元从陈某手中购买香港某商业银行开出的050712号的本票1张,金额为240万港元。陈某在该本票的收款人处填入众合公司后,众台公司当日即持禀到甲工商银行办理兑付。由于该行与香港某商业银行
2010年12月24日,众合公司与香港商人陈某约定:众合公司用100万港元从陈某手中购买香港某商业银行开出的050712号的本票1张,金额为240万港元。陈某在该本票的收款人处填入众合公司后,众台公司当日即持禀到甲工商银行办理兑付。由于该行与香港某商业银行
admin
2014-01-15
34
问题
2010年12月24日,众合公司与香港商人陈某约定:众合公司用100万港元从陈某手中购买香港某商业银行开出的050712号的本票1张,金额为240万港元。陈某在该本票的收款人处填入众合公司后,众台公司当日即持禀到甲工商银行办理兑付。由于该行与香港某商业银行无直接业务关系,便建议众合公司势乙中国银行办理兑付。12月25日,甲工商银行与众合公司一起来到乙中国银行办理兑付业务。乙中国银行(是香港某银行在海外的联行)审查后,认为该本票票面要件相符,密押相符,便在本票上盖了“印押相符”章,众合公司与甲工商银行在该本票后背书签章。乙中国银行将240万港元划人甲工商银行账内,甲工商银行又将此款划人众合公司账户。众合公司见款已经到账,在认为没有问题的情况下将100万元人民币划到陈某指定的账户上。乙中国银行在划出240万元港币汇账后,便把该本票留作存根归档,至2011年8月22日有关人员检查中发现后,方从档案中取出这张本票,并向香港行提示付款。8月30日,乙中国银行接到香港某银行的退票通知书,称该本票系伪造,拒绝付款。乙中国银行即日向甲工商银行退回本票并说明理由,要求其将240万港元归还。甲工商银行接票后当日即函复乙中国银行请求控制众合公司在乙中国银行的港币账户。此时陈某已经不知去向。乙中国银行便以甲工商银行与众合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请结合案情,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关于本案责任的最终分担,下列相关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众合公司倒卖外汇,非法购买本票,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B、甲工商银行没有任何过错,不承担法律责任
C、乙中国银行未尽到审慎审查票据义务,具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D、香港银行空白本票流入市场,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答案
A,D
解析
《票据法》第57条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9条规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者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敷,属于《票据法》第57条规定的“重大过失”,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伪造者、变造者依法追偿。持票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从案情可知,乙中国银行未进行严格而慎重的审查,使得众合公司确信本票没有问题,是导致本案发生的重要原因,故其负有重大过错,对本案的损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众合公司以不正当的方式购买本票,非法买卖外汇,其违法过错行为是本案发生的初始原因,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甲工商银行尽管已经免除了票据上的被追索义务,但由于背书具有担保付款性质,其应当对众合公司的偾务承担连带责任。故A、D选项说法正确,B选项说法错误,C选项说法没有法律依据,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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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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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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