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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通过网络聊天认识,不久后,两人同居。同居期间,甲出资8000元,乙出资 5000元,共同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2个月后,乙发现笔记本电脑不见了,甲告知已借给丙使用,不久即可归还。事实上,甲因急需用钱,将该电脑出质给丙,得借款9000元。因甲到期无力还款
甲与乙通过网络聊天认识,不久后,两人同居。同居期间,甲出资8000元,乙出资 5000元,共同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2个月后,乙发现笔记本电脑不见了,甲告知已借给丙使用,不久即可归还。事实上,甲因急需用钱,将该电脑出质给丙,得借款9000元。因甲到期无力还款
admin
2014-02-08
27
问题
甲与乙通过网络聊天认识,不久后,两人同居。同居期间,甲出资8000元,乙出资 5000元,共同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2个月后,乙发现笔记本电脑不见了,甲告知已借给丙使用,不久即可归还。事实上,甲因急需用钱,将该电脑出质给丙,得借款9000元。因甲到期无力还款,丙以1万元价格将该电脑卖与丁。乙得知后,与丙、丁发生纠纷。对本案的表述,正确的是:
选项
A、本案中,丙能够取得该电脑的质权
B、本案中,丙对甲所有份额能够取得质权,对乙所有份额不能取得质权
C、本案中,丁能够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理由是善意取得
D、本案中,丁不能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答案
A
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甲乙对电脑的共有为按份共有,将电脑设定质权属于处分行为,故应经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甲所占份额不足 2/3,故其设质行为为无权处分行为,现乙拒绝追认,故该行为无效。但依《担保法解释》第84条规定,应认为丙得依善意取得乙之份额的质权,故丙能够取得该电脑的质权。故A项正确,B项错误。丙取得电脑的质权后,在甲无力还款时,丙出卖电脑即行使质权的行为,故丁经买卖合同而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系通过合同取得,而非善意取得。故CD项错误。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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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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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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