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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1日,甲外贸公司收到乙公司开具的票面金额为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票面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2012年由于业务往来,甲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质押给丙商业银行设定质押,并从丙商业银行得到贷款20万元。后甲、乙之间发生纠纷,丙前往付款行要求承
2011年10月1日,甲外贸公司收到乙公司开具的票面金额为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票面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2012年由于业务往来,甲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质押给丙商业银行设定质押,并从丙商业银行得到贷款20万元。后甲、乙之间发生纠纷,丙前往付款行要求承
admin
2014-01-15
20
问题
2011年10月1日,甲外贸公司收到乙公司开具的票面金额为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票面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2012年由于业务往来,甲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质押给丙商业银行设定质押,并从丙商业银行得到贷款20万元。后甲、乙之间发生纠纷,丙前往付款行要求承兑遭到拒绝。下列相关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对于丙银行的主张,乙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
B、该票据质押无效
C、甲仍有权向乙主张票据权利
D、丙取得的票据质权属于善意取得
答案
A,C
解析
《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l条规定,依照《票据法》第34条和第35条的规定,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委托收款”、“质押”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委托收敖或者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粟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故A、C选项说法正确。《票据法》第35条规定,“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物权法》第224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依据票据无因性的原理.丙享有票据质权,但出票人“禁止转让”切断了追索的效力。故B、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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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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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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