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自然人甲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以自己的一套价值为120万元的房子为乙银行设定了抵押权,并办理了抵押物登记。2006年5月,甲又向丙银行贷款50万元,以自己的一辆汽车(价值50万元)抵押给丙银行,但未办理登记,仅交给丙银行二份抵押担保书。2

admin2013-09-26  29

问题 2006年3月,自然人甲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以自己的一套价值为120万元的房子为乙银行设定了抵押权,并办理了抵押物登记。2006年5月,甲又向丙银行贷款50万元,以自己的一辆汽车(价值50万元)抵押给丙银行,但未办理登记,仅交给丙银行二份抵押担保书。2006年6月,甲将设定抵押的房子出租给自然人丁居住,并口头告知丁该房子已抵押的事实,丁仍然与甲签订了为期1年的房屋租赁合同。2006年7月,甲因资金需要,将抵押给丙银行的汽车以4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戊,未通知丙银行,也未告知戊该汽车已抵押的事实。2007年3月,乙银行的贷款到期,甲无力还贷,乙银行欲行使抵押权。2007年5月,丙银行的贷款到期,甲也无力偿还,丙银行也要行使抵押权。那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选项 A、若乙银行实现抵押权,自然人庚取得了甲的房屋的所有权,则庚不受甲、丁之间租赁合同的约束
B、承租人丁因前项情形受有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损失
C、甲未经乙银行的同意,不得转让房子
D、丙银行无权向戊主张抵押权,丙银行因此遭受的损失应由甲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B

解析 《物权法》第19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同时依照《担保法解释》第66条第1款的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A项正确。抵押人甲虽口头告知丁该房子已抵押的事实,但因未采取书面形式,依据《担保法解释》第66条第2款的规定,承租人丁的损失应由抵押人甲承担,故B项错误。《物权法》第188条规定:以本法第180条第1款第(4)项、第(6)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5)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知以动产抵押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同时依据《担保法解释》第67条第2款的规定,D项正确。依《物权法》第191条可知C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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