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有哪些主要区别?[北科2010年研]

admin2022-09-19  32

问题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有哪些主要区别?[北科2010年研]

选项

答案(1)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概念: ①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其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等。《民法典》第323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②担保物权,是指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实现情形,依法享有的就标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民法典》第386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①支配的价值不同。用益物权以追求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标的物必须有使用价值。而担保物权以标的物的价值和优先受偿为内容,其支配的对象是担保物的交换价值。 ②存续期间不同。用益物权往往有明确的存续期间,通常是根据合同确定的。担保物权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担保物权实现时,该权利即归于消灭。 ③权利性质不同。用益物权通常是独立物权,而担保物权都是从属性物权,它因主债权的存在、转让、消灭而相应地发生变动。 ④目的和社会功能不同。用益物权以对权利客体的使用为内容,以对权利客体实体的支配为条件。由于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对于标的物的使用、收益,因此,权利人首先应当实际地占有标的物。因为占有乃是使用的前提,丧失了对物的占有,将导致用益物权不能行使。但担保物权并非为了追求物的使用价值,而是为了在债务不履行时就担保物的变价优先受偿。所以,担保物权中抵押权就不必由权利人占有抵押人标的物。 ⑤客体不同。用益物权客体的价值形态如果发生变化,就会对用益物权人的使用收益权产生直接影响。而担保物权客体的价值形态发生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在。这一特点决定了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即当担保物权的标的物转化为价值形态时,担保物权就以变形物为客体。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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