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1日,甲公司董事长以公司名义与乙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将闲置的1号旧厂房出租给乙作为经营门面,租期六年。但未约定房屋维修义务的负担。乙租得房屋后,经甲同意对房屋进行了内部装修。2007年8月1日,当地发生特大暴雨,因房屋年久未维修

admin2022-09-19  32

问题 2006年6月1日,甲公司董事长以公司名义与乙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将闲置的1号旧厂房出租给乙作为经营门面,租期六年。但未约定房屋维修义务的负担。乙租得房屋后,经甲同意对房屋进行了内部装修。2007年8月1日,当地发生特大暴雨,因房屋年久未维修而漏水,造成乙财产损失30万元。同年11月1日,乙经甲同意,在办理了合法建设手续后,将1号旧厂房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负担未达成一致。2008年6月1日,甲因生产需要,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约定同年12月1日还款。甲以扩建后的厂房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丁公司作为保证人,约定丁承担保证责任直至甲向丙还清本息为止。还款期到后,甲未能还款。法院查明:
    (1)甲股东会决议规定,厂房出租应经股东会特别决议。
    (2)经甲委托,拍卖公司拍卖租赁房屋,戊以100万元拍得房屋。
    (3)在拍卖前五日,甲通知了乙,但乙并未参加竞拍。[中南财大2010年研]
    问:
丙如何主张担保权利,为什么?

选项

答案丙应当首先主张100万的厂房拍卖款,其次对未获清偿的100万向甲公司或者在保证期限内向丁主张承担保证责任。丙对甲公司的200万贷款既有甲自身所有厂房的物的抵押担保,同时又有丁的人保,依《民法典》规定,应当首先要求甲承担抵押权担保责任,才能请求丁承担保证责任。丁的保证未约定保证形式,依法应当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对甲未能履行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所以丙应当首先主张实现抵押担保,受偿拍卖所得后剩余部分可以向甲主张也可以直接向丁主张。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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